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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16 09:11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        

麻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包容审慎监管。

(四)坚持分级分类。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精准确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1310日前)。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2021310日前成立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同时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组织实施(2021315日前)。部门应当依据实施方案,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附件1),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参考附件2),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参考附件3 ),确定本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见附件4),并于2021315日前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公布。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目录公布后,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于目录清单(附件4)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目录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司法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至hbmcfzzf@163.com)。

(三)全面推行(202161日前)。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自查评估(202191日前)。各部门按时间要求完成本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报市司法局,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黄冈市政府备案。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好迎接10月份省政府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内容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全市各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梳理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应当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

(五)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深入推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合理安排进度,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由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三)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和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要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为持续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累好经验,提升工作实效。  

(四)加强检查指导。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行政机关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事指南

                 ;4.麻城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年〕    

依据         规定,本部门在办理         行政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号: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名:            联系方式:            

   址:            

(委托代理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号:       ;     

(二)行政机关

   称:        ;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3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您办理的       行政事项第    项证明材料适用第    种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

承诺书公开范围:

本承诺书公开时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  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留存一份。此文书仅供参考,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留存一份。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此文书仅供参考,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事指南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此文书仅供参考,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4

麻城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

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层级

事项类型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能实行告知承诺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2


















填表人:                                                                                   电话: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层级栏请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5.对于能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分别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一个材料只能选择一种告知承诺情形。选择通过部门自行核查的,请在对应情形栏中一并写明核查的具体网站地址。对于不能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在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一栏中,要写明具体理由。拟取消的证明,无需填写。

6.核查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填写


相关解读:《麻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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